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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9月19日 星期三

新規定限制 節稅功能大減

由於投資型保單兼具保險與投資雙重特性,到底能不能成為民眾的節稅工具?
以一名40歲的保戶為例,保單(壽險)保額若為30萬元,保單價值(投資的部分)為100萬元,則其死亡給付合計為130萬元,死亡給付與保單價值比例為130%(130萬元÷100萬元×100%=130%),此一比例將符合10月份後金管會的新規定。
此,新規定具有強迫保戶不能將太高比例的錢用於投資,以上述例子來說,若保單價值變為150萬元,死亡給付與保單價值的比例就變成120% ,低於政府規定的標準。此時保戶要不是增加保費以提高壽險保額,就是將對保單價值進行部分贖回的動作,以便將比例拉高至符合規定的水位。
如此一來,保戶就不能任意將大部分保費用於投資端,間接達到讓投資型保單避稅功能大打折扣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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